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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登日期 | 2009/9/14 | 地區 | 台中縣 > 神岡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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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告內容 | 各位台灣鄉親 準備前進大陸吧! ~ 好消息!不須要《註冊資金》即可登記註冊為中國的《進出口貿易商》~ ★ 你不必用「外資」名義成立公司,你可以用「個體戶」以「自已名字」登記,而且不須 注冊資金就可注冊取得中國的『進出口貿易經營權』,成為中國的『進出口貿易商』! ★ 《台灣同胞工商註冊證照代辦服務中心》本著國務院「支持對福建省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經由商務部福建省外經貿局、福州市對外貿易發展局、市工商局、市經濟特區貿易發展局聯合支持專為台灣同胞來大陸發展投資建設能快速取得合法經商資格而設立,協助服務台灣同胞在福建省經由《台胞綠色通道》用您【自已名字】以「個體戶」不須提交任何註冊資金,即可申請註冊登記成為中國的【貿易進出口商】取得具有【貿易進出口經營權】之合法【工商營業執照】。 ● 可申請對象:台湾同胞。 ● 台胞「個體戶」申請【進出口貿易經營權】開放試辦城市為福州市(福建省省會)。 ● 申請之工商執照【經營場所】須掛址在福州市(福建省省會)。 ● 本營業執照【進出口貿易權】使用權範圍為全國性。 ★ 說明:目前在大陸以「公司」註冊登記為【貿易進出口商】,註冊資金要求如下: 進出口「有限公司」:須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須匯入資金驗資 ),【經營範圍】有所限制。 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金須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 須匯入資金驗資 )。 進出口「個體戶」:不需要註冊資金,並且【經營範圍】營業項目完全不作限制。 ★「個體工商戶」好處:1、不必註冊資金,業務【經營範圍】營業項目沒有限制。 2、自已當【老闆負責人】不必找當地人頭當「法人代表」甘冒會被吞吃風險。 3、不會要有「籌措資金」「驗資到位」等、、、須備龐大資金又煩雜的手續。 4、不受「公司法」「作帳簿」「提交財務報告」「簽訂勞資合同」等等法規牽制! 5、最重要的是營業稅:「公司」採行『定率計稅』依 增值稅17 % 和 企業 所得稅33% 双高稅率計算,年終時還再另繳股東分紅個人所得稅20%,須作帳簿查帳。 而「個體戶」 僅採用『定額納稅』只要繳交一百元就 搞定……。 6、當「個體戶進出口商」有貨物出口時,還可以享受免稅優惠呢! 7、在大陸以「個體工商戶」掛名經營,避重就輕,但可作「公司」一樣大的業務﹐是最最安全、最令人放心的經營方法。 ★小小秘密:☻☻即使你現在大陸已有「公司」具進出口貿易權的資格在作自已的生意或代理他人進出口 買賣,更應 考慮避開「公司双高稅率和個人所得稅」的科徵。另多加申請這張「只採 用定額納稅的個體戶執照」在財務作賬上交互運作,對你的節稅避稅,絕對幫助多多、、、 ☻☻本次特別優惠給台灣同胞註冊申請是配合馬當選、兩岸江陳會談為營造和諧氣氛而開放 試辦,試行時限後國務院商務部將會依情況修正或停止,不再受理申請註冊! 福建省 台灣同胞工商註冊證照代辦服務中心 服務專線:13960767078 0591-63365039 ++++++++++++++++++++++++++++++++++++++++++++++++++++++++++ 《 附 件 》: 政府文件来源考证网址: http://www.fuzhou.gov.cn/Templates/2/catalog2.jsp?currCatalogID=20050406317439&pbtn=skip&curpager=42 中国 福州市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湾居民在福州市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榕政综〔2006〕102号 [ 2006-05-19 ] [ 市政府办公厅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台湾居民在福州市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八日 台湾居民在福州市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扩大榕台经济合作,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建设和我市经济发展。现就台湾居民在福州市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登记 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台湾居民在福州市行政区域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直接由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二、台湾居民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 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洗染、摄影及扩印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和保养、家用电器修理及其他日用品修理, 技术、货物进出口,但不包括特许经营。 三、台湾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台湾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台湾居民身份证及内地公安部门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等;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申请人拟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五、登记机关对台湾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有关登记事项按照下列要求核定: 1、经营范围的核定:按照内地现行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47—2002)及其注释的行业分类 用语核定。 2、经营者姓名的核定:除了核定经营者姓名外,应当在经营者姓名后面加注“台湾居民”字样(注:营业执照 亦同) 3、组成形式的核定:个人经营。 4、资金数额的核定:按照申请人申报的人民币资金的数额予以核定。 六、登记机关对准予登记的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核发现行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的编 码,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编码规则>的通知》[个字[1999]第12 号]的规定执行。 营业执照的有效期、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 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 知》(1992年价费字414号)规定核定,每四年换发营业执照一次。 登记费收费标准按规定每户收取20元人民币,发放营业执照正本不另收费;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 收取成本费3元人民币。 七、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 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八、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有关申请表格,可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港澳 居民)设立登记有关表格的说明及样式》。 九、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监管及验照工作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执行。台湾居民个体工商 户应当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收费标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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