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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登日期 | 2009/9/11 | 地區 | 澎湖縣 > 馬公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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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告內容 | ~~~ ﹩﹩﹩各位台灣鄉親 準備前進大陸吧 ﹩﹩﹩ ~~~ < 三通在即、找位蹲點、開創商機、拼搏經濟 > ~好消息! 不须要《註冊資金》就可以在大陸註冊為「進出口貿易商」了!~ 《台灣同胞工商註冊證照代辦服務中心》在本著國務院「支持對福建省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 濟區」經由商務部福建省外經貿局、福州市對外貿易發展局、市工商局、市經濟特區貿易發展局聯合 支持而設立,專為協助台灣同胞在福建省福州市用您【自已名字】【自己做負責人】不須註冊資金,以 「個體工商戶」在福州市註冊,取得中國的『進出口貿易經營權』成為中國的「進出口貿易商」。 ★ 目前全中國開放給台胞「個體戶」可以申請『進出口貿易經營權』的試點城市為 福州市(福建省會)。 ★「個體工商戶」的好處:1、剛來大陸發展不須急著「註冊公司才風光」避免樹大招風。建議您可先申請「個體工商戶」註冊經營(這只登記名稱上的不同而已,並沒限制到業務訂單的大小)避重就輕,逐步觀察整體大陸市場、地方生態環境、各種法令稅制後(各省各市、各市區均不同)確實瞭解後再變大,切勿輕信而被吸詐陷入血本無歸 …,造成「悔恨」「唉!還是回台灣吧!」的憾事作為收場。 2、不須登記註冊資金,不須為籌備龐大註冊資金應付「驗資」而去冒風險。 3、不須「找人頭當法人代表」發生『逼宮變天事件』,自己作負責人就安啦! 4、不受「公司法規」「提財務報告」「簽訂勞資合同」、、等等,搞得頭頂冒煙! ★ 最重要值得一提的是: 「公司」規定採用『定率計稅』,要 依 增值稅17 % 和 企業所得稅33% 双高稅率計算,年終得再另繳股東分紅個人所得稅20%。 而 「個體工商戶」僅採用『定額納稅』,只要繳交一百元就可搞定…… 。 ★ 還有還有:當你用「個體戶進出口貿易商」有出口貨物時,還可以享受免稅優惠的好處呢! ★ 你要能抓住這機會搶得這張大陸『對外貿易進出口經營權』的工商執照(大陸本地人是很難申請,這是嚴管且限量發放的),即如同手握黃金屋(中國市場)的金鑰匙,也就是說在中國大陸你即可高興隨意的從事各種商品、貨物、機器、原物料、工、農、魚產品、、、的進、出口貿易或代理買賣業務。今後中國大陸這塊全世界未來最龐大的消費市場和貨物進出口生意機會就像藏寶山的黃金等你來挖取啦! ★ 各位要來大陸求發展的臺灣鄉親呀!同是臺灣人拼搏在大陸,我們也心存滿腹的同胞愛。基於鄉誼的關 愛,我們也衷心希望你們來大陸擴展事業能順遂其願。在中國要申請有【對外國際貿易進出口經營權】 的【營業執照】條件限制和申請手續是特別嚴厲而且繁雜的,多數人是歷經萬般艱辛無功而返! 現在中央為了統一大業要吸引台灣同胞赴大陸經商才特別開放此優惠政策給台胞可以用「個體戶」申請 的機會,是萬分難得的。因此強烈呼籲你一定要抓住這機會! 不然大陸試辦政策瞬息萬變,停止了, 不許「個體戶」或 實施限管進出口貿易權,那你將來就是花費更多的錢也不見能得到此照喔! 總之,你現在要把握此機會而快申請註冊此資格,你絕對就是賺到了! ★小小秘密:☻即使你現在大陸已有「公司」具進出口貿易權的資格在作自已的生意或代理他人進出口買賣, 更應 考慮避開「公司双高稅率和個人所得稅」的科徵。另多加申請這張「只採用定額納稅的 個體戶執照」在財務作賬上交互運作,對你的節稅避稅,絕對幫助多多、、、 ☻本次特別優惠給台灣同胞註冊申請是配合馬當選、兩岸江陳會談為營造和諧氣氛而開放試辦, 試行時限後國務院商務部將會依情況修正或停止,不再受理申請註冊! ~會把握機會的人就是贏家~ 福建省 台灣同胞工商註冊證照代辦服務中心 服務專線:13960767078 0591-63365039 ++++++++++++++++++++++++++++++++++++++++++++++++++++++++++ 《 附 件 》: 政府文件来源考证网址: http://www.fuzhou.gov.cn/Templates/2/catalog2.jsp?currCatalogID=20050406317439&pbtn=skip&curpager=42 中国 福州市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湾居民在福州市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榕政综〔2006〕102号 [ 2006-05-19 ] [ 市政府办公厅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台湾居民在福州市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八日 台湾居民在福州市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扩大榕台经济合作,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建设和我市经济发展。现就台湾居民在福州市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登记 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台湾居民在福州市行政区域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直接由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二、台湾居民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 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洗染、摄影及扩印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和保养、家用电器修理及其他日用品修理, 技术、货物进出口,但不包括特许经营。 三、台湾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台湾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台湾居民身份证及内地公安部门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等;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申请人拟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五、登记机关对台湾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有关登记事项按照下列要求核定: 1、经营范围的核定:按照内地现行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47—2002)及其注释的行业分类 用语核定。 2、经营者姓名的核定:除了核定经营者姓名外,应当在经营者姓名后面加注“台湾居民”字样(注:营业执照 亦同) 3、组成形式的核定:个人经营。 4、资金数额的核定:按照申请人申报的人民币资金的数额予以核定。 六、登记机关对准予登记的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核发现行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的编 码,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编码规则>的通知》[个字[1999]第12 号]的规定执行。 营业执照的有效期、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 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 知》(1992年价费字414号)规定核定,每四年换发营业执照一次。 登记费收费标准按规定每户收取20元人民币,发放营业执照正本不另收费;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 收取成本费3元人民币。 七、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 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八、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有关申请表格,可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港澳 居民)设立登记有关表格的说明及样式》。 九、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监管及验照工作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执行。台湾居民个体工商 户应当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收费标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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